裁判文书是法官书写公平正义的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从2012年4月开始对各级法院案件庭审水平、裁判文书质量开展“两评查”活动,并将此项活动常态化,通过开展此项活动,有力地推动了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为保证审判质量,树立司法权威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从2012年4月开始对各级法院案件庭审水平、裁判文书质量开展“两评查”活动,并将此项活动常态化,通过开展此项活动,有力地推动了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为保证审判质量,树立司法权威奠定了坚实基础。(1月5日《人民法院报》)玉泉区法院的做法是对所有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全部评查,评查的标准是《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与制作》的要求,要做到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结构完整,层次分明;逻辑严谨,用语规范,尤其是杜绝错别字,做到标点符号无差错。评查严格,奖罚分明。
在审判实践中,裁判文书是有审判资格的法官书写的,如果说开庭审理是司法公正的动态呈现,那么,裁判文书则是司法公正的静态载体。作为法官居中裁判,制作的裁判文书必须是对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的事实、证据和裁判结果的文字记录,裁判文书的制作包含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内容,是程序正义的宣告,是实体正义的宣示,有体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价值。原、被告双方的诉求,双方列举的证据,法院质证、认证的过程,法院的判决理由,适用法律和最后的判决结果,案情就很清楚了,当事人的申诉反映有没有道理,看看裁判文书也就知道。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才能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裁判文书是法院与群众沟通的桥梁。当事人看裁判文书知道案件的审理结果,靠裁判文书来衡量法院的审判活动,通过裁判文书的执行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裁判文书还是人民法院形象的展示。一篇严谨、规范、准确、权威的裁判文书,往往代表着法官的形象,体现着法院的权威。法院审判的目的是靠裁判文书来实现的,出现一些有问题的法律文书,法律的原则和目的就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权威就不能体现。一位伟大的法学家讲过这样一句话:“法律、法律的原则、法律的精神只有通过判决体现出来的时候才具有权威性”。所以判决书写得不好就是亵渎法律。
裁判文书的意义在于记载特定案件事实结论与法律判断,担负着法律精神传承、法律智慧积累、法律公信力提升的重大使命,法官撰写的规范、得体的裁判文书是与公众沟通的最佳方式,裁判文书通过书写公平正义而成为沟通司法与民意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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