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发展前景(修订稿)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发展前景(修订稿)

短檝杂文2026-09-03 08:20:22
内容提要:在全面进入网络时代的今天,面对网络所提供的巨大便利,如强大快捷的信息搜索功能,丰富的资源共享性等,我们同样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这其中,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一个很令人头痛的问题。不仅
内容提要:在全面进入网络时代的今天,面对网络所提供的巨大便利,如强大快捷的信息搜索功能,丰富的资源共享性等,我们同样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这其中,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一个很令人头痛的问题。不仅是令广大的网民头疼,也令相关的司法部门头疼。而年初闹得沸沸扬扬的“艳照门”事件,更是将网络的道德底线和司法底线直接摆到台面上来。
网络媒体低成本、高效益、无偿性等优势,比其传统媒体能更人性化地适应当代读者对于新闻信息的阅读需求和交流需求,能更方便迅速地对读者状况进行精确的定量分析与掌握。通过网络渠道交换信息,既激励竞争,又激励合作。通过网络渠道聚集知识和资源,既增强个人,也增强团队,这就是网络时代的生产力和竞争力。而网络这个极具开放性、匿名性的平台,也为广大的网民提供了大把大把展现自己才能的机会。网络文学的迅速走俏,博客、播客、帖吧、BBS的长期走红,这些网络的社区或网络的个人空间,都为普通的网民提供了一个具有相对公平性的表现空间。因此,也有人说,网络时代是一个人人都可以出名的时代。
然而,在这出名的暗潮汹涌之下,也隐藏着各种各样的危机。比如说网络知识产权的剽窃。既缺乏健全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而另一方面,广大网民对这一问题又缺乏相对的法律知识,这也造成了当今网络世界知识产权的剽窃之风越演越烈。在面对这些错综复杂的现象时,我们究竟该如何辨别这其中的是非曲直。网络,究竟是真空的,还是确实有法律保护的,我们的网络知识产权能否受到跟现实一样的对等性保护。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在沉迷网络之余,更该去好好深思的。
关键词:知识产权、网络文学、网络资源的共享性、网络的匿名性、网络实名制

关键问题
1、网络知识产权的现状
2、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必要性
3、我国的著作权法
4、未来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前景

一、网络的共产时代
网络的横空出世,让人类的信息交流从最初口语交谈的一对一关系,到纸质媒体的一对多关系,跨越到了网络媒体的多对多关系。以网络为媒介,人类的信息交流不仅实现了从未有过的多媒体化,更将网络互动性的优点发挥得淋漓尽致。网络的今天,我们可以足不出户,也可尽知天下大事,国内外要闻。
而网络作为新型媒介,其吸引广大网民的一个重要原因,便在于共享性,或称之为无偿性,更能阐述这其中所蕴涵的一些意义。我们不仅可以在互联网上免费得享受好莱乌大片带来的视觉享受,而不需要再像以前那样跑电影院,或是租碟片。也可以免费下载最新的歌曲、专辑、铃声,心血来潮时还可以利用强大的搜索功能来寻找那些经典曲目。这些网上资源的获得都是无偿的,只要你有电脑,只要你能连上网络,只要你具备了上网的基础条件,网络上惊人的资源都是免费的,这无疑是对广大网民的具大诱惑。因此,也有很多网民把网络时代称为真正的共产时代。

二、网络共产时代的知识产权危机
网络资源的共享性、无偿性,不仅让网民们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自己想要的资料,更能以搜索所得的直接结果或间接结果,堂而皇之地作为自己的知识成果,刊登于正式的纸质刊物或者网络媒体上,这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称之为剽窃,而在法律中却可以构成侵犯他人正当知识产权的行为。
当我们在广泛地利用网络这个平台,充分展现自己才能或才华的同时,也存在着被网络广泛利用的空隙。网络是当今世界最快捷最便利的发布平台,但也是滋生各种剽窃行为的温床。在这里,我也将就以网络文学中所出现的一些相关案例,阐述当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网络文学,是网络与传统文学相结合的历史产物,在经过了数十年的磨练洗礼,当今的网络文学也以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蓬勃发展着。它打破了传统的空间束缚,借助于网络媒介而能得空前广泛的传播。无限的开放性,互动的活泼性、独立的自由性,网络文学的这些特质,赋予了网民以最泛大众化的书写权利。然而,网络媒介的特质,也让网络文学在其开放性的背后,同样受到巨大的侵权危机。网络文学,既是对出版权的解放,同样的,也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1998年5月10日,陈卫华状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在网络环境下侵犯其著作权一案起,网络共产时代也迎来了自己的第一起知识产权案件。而在网络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网络文学的产权纠纷也越演越烈,网络文学作品侵权已经成为了媒体和出版机构议论的热点。如2005年,某一李姓作家状告搜狐判侵犯其小说网络著作权,事后搜狐被判赔偿该作者4万元稿费,并连续四日在首页刊登道歉声明。2006年5月,因《诛仙》而引发的幻剑书盟和起点中文网两大文学网站版权纠纷。著名的网络侵权案件之一《云霄阁》网侵犯著作权案,还鉴于其侵权作品数量较大,涉嫌了侵犯著作权犯罪,这也意味着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普通意义上的民事犯罪,而是刑事犯罪。
在陈卫华的这起案件中,最后审判结果是判原告陈卫华胜诉,被告成都电脑电脑商情报社停止使用原告的作品,刊登声明向原告道歉并支付其经济损失924元。而在这起案件中,当时法院做出一个很重要的司法解释:《戏说MAYA》一文是对三维动画技术的文字化的描述,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数字化形式被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上,通过WWW服务器上载到因特网上并保持稳定状态,可以为社会公众借助联网主机所接触、复制,故该文章应视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在2002年9月15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作这样的解释的: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这个案例中的司法解释及我国著作权法的具体条例,我们可以很清晰地得出:网民们平时在网络上创作的智力成果,都是被列入国家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这是我们在讨论网络知识产权时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而第二个问题便是: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网络知识产权的侵犯呢。而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知道的是:普通的网民在网络中从事创作,究竟享有哪些法律保护的权利。

三、网民们所享
标签
相关文章